文 / 黃育杉
【台灣法律網】
因為網路詐騙(新聞)案層出不窮,許多網站要求網友加入會員時,必須輸入身分證字號以供查驗;但是,也有網友擔心個人資料會外洩,因此以所謂的萬用號碼作為登錄,這是網路世界的電腦高手,運用身分證編排規則設計出來的。但這樣算是觸犯偽造文書嗎?
內政部戶政司長謝愛齡表示,身分證字號的產生邏輯,第一個字元代表地區,由英文字母代表;第二個字元代表性別,1代表男性,2代表女性;第三個字元到第九個字元為流水號碼;第十個字元為檢查號碼。檢查身分證字號的真實性最重要的就是第十個字元,也就是身分證字號中最後一個數字。
按刑法第210條規定「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,法條的犯罪要件之一,須『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』;每一個人都有專屬於他自己的身分證字號,這是個人身分真實與否的識別碼,類似於刻有姓名的印文、印章一樣。若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,為私的行為,則屬偽造。
網路世界所傳的萬用身分證號碼,若非專屬於某個特定之人,使用者僅係為了登錄通過網站的關卡設計,作者認為,應無足生損害於他人之情形,並不構成偽造文書罪。
倘若利用所謂的萬用身分證字號,為不法行為,或為網路上之買賣交易行為,目的係為逃避不法追訴(事實上,此情形仍係以具體之不法行為事實所涉之法規論處),或有蓄意不按交易條件為給付義務之情形,目的係為不法所有,意圖詐取他人財物之情形,則可依詐欺論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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