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:章忠信(來源)

 

美國紐約聯邦地方法院2010年6月23日判決,Google對於其所屬YouTube網路分享平台上的侵害著作權影片,不必負擔著作權侵害責任。這項判決對於所有網路分享平台經營者意義重大,原告媒體鉅擘Viacom公司不服該項判決,已聲明將上訴到底。

 

搜尋引擎巨人Google在2006年以16.5億美元買下YouTube,而美國媒體鉅擘Viacom公司旗下擁有很多電視頻道,在2007年3月13日以YouTube網路分享平台上,充斥該公司的影片片段,侵害其著作權為理由,向YouTube求償10億美元。

 

法官調查發現,YouTube在2007年2月7日接獲Viacom公司花了好幾個月查到近10萬件有關侵害著作權的通知,第二天就將被指控的影片自平台上取下,完全符合1998年通過之「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(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, DMCA)」所定的「通知/取下(notice & take down)」規定。該項法案為網路分享平台業者建立了「安全港(safe harbor)」條款,明定網路分享平台業者在接獲著作權人有關侵害著作權通知後,立即將該資料移除,對該侵害就可以免除侵害責任。我國在2009年5月也修正著作權法,增訂第6章之1「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」專章。

 

法官在判決中明白指出,僅僅是「籠統地知悉(General knowledge)」著作權侵害之存在,尚不足以構成侵害著作權。雖然網路分享平台業者對於特定的侵害著作權行為不能視若無睹,但也沒有義務積極地找出侵害者。

 

其實,法院在2010年3月18日公開雙方訴訟過程中所提送的資料顯示,早在YouTube於2005年發展之初,YouTube的經營者就知道分享平台上有很多未經授權的影音檔案,他們甚至於自己就曾經把一些未經授權的影音檔案放到分享平台上,以吸引大家前往瀏覽,提高點閱率。Steve Chen2005年7月19日曾在一封給另一位合夥人Jawed Karim的電子郵件中,要求他停止這些行為,避免為公司帶來危機。相對地,Viacom公司自己也花錢,派人暗中在YouTube上載自己的影片,為頻道節目做宣傳。

 

這些已公開的資料還顯示,Viacom公司在2006年間也想買YouTube,做為節目通路之一,以壯大產業規模。只是後來被搜尋引擎巨人Google捷足先登,以160萬美元買下YouTube,這才會發生Viacom公司後來向Google及YouTube請求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。

 

 

YouTube自己未經授權,把檔案放在平台上衝業績,最引發批評;Viacom公司一面把自己的檔案放到YouTube平台,又一面要求YouTube將平台上自己的檔案刪除,造成YouTube無法精確認知哪些檔案到底是合法還是非法,也影響到法院對於YouTube是否符合DMCA的「通知/取下」制度,得否對平台上的侵害著作權行為免除賠償責任之判斷。

 

YouTube是很有創意的網路分享平台,對於資訊的散播與分享,給大家帶來很多好處。這項中性的技術,一方面有利著作權產業的行銷,另方面也使著作權產業很容易受到損害。YouTube雖然開創了中性的網路分享平台,無意有意之間,也涉及內容的散播與分享行為,並從中獲得鉅大利益,很難擺脫干係。

 

從法院公開的資訊顯示,雖然YouTube網路分享平台上有很多非法的影音檔案,但這些檔案對著作權產業是「相對損益」,而不是「絕對損害」。YouTube上的非法著作對著作權產業造成的損害,是網友瀏覽後不再透過正常管道消費的商業利益,至於YouTube管道對著作權產業帶來的利益,是影音產品得因此擴大被接觸的機會,而著作權產業自己也透過這個管道,散布影音產品廣告。原本應該是提供中性網路分享平台的YouTube,在推出初期竟也參與未經授權上載影音檔案的行列,來快速衝業績。對於建置防制著作權侵害的立法者、執行防制著作權侵害的檢警調或法院等司法機關,乃至廣大的網路使用者,在決定如何面對網路分享平台上的侵害著作權議題時,得先弄清楚一個基本議題—「到底是誰在侵害著作權?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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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YouTube著作權官司 勝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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